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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所属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那坡县那恩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电站大坝和渠道。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电站大坝和渠道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监察中心)备案。
第五条电站大坝和渠道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监测和分析,在电站大坝和渠道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电站大坝和渠道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所属电站应当加强对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各所属电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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