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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从事档案鉴定与利用工作的人员,我着重学习了档案利用方面的修订内容。总的来说,新修订的档案法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从5条增加到8条,体现了对档案利用工作的重视。同时,也对这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的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档案封闭期限缩短,开放审核主体有变。为提高档案开放效率,新修订的《档案法》将档案封闭期由现行的30年,缩短为25年。这一修改对档案开放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第三十条对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进一步明确:“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开放审核的主体,由原来的档案馆负责组织力量,即档案馆负责,改为会同形成单位共同负责。此外,尚未移交进馆的档案,现在需由原单位进行进馆前的开放审核。
二、对档案利用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服务永无止境,近几年,我馆在利用“互联网十档案服务”方面不断优化,应该说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远远不够,还有很大潜力可挖。
三、引入了档案开放利用的投诉途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提出:“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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