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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关于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各级党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是指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各级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各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是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市、县(区)党委常委会一般采取主持召开全委会议的形式,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原则上一年报告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形式可分为综合报告、单项报告和紧急情况报告三种。综合性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单项报告、紧急情况报告的次数根据需要确定。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通过印发《常委会会议纪要》或《情况通报》等方式,向全委会委员报告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党委一般采取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一般应召开党代会,500名以下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原则上在换届期间进行。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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