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xx区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指导意见
根据省市精神,为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指导意见公布如下:
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清单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依法保留和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行政许可条例》和《xx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严格规范运行;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履行好监管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要予以纠正,收回相关文件,停止审批。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审批的方式,加强对行业行为的规范,发挥自律作用。
三、不得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作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对已经取消的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要切实落实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同时,要将保留的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和中介服务以清单方式一律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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