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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名,专职监事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本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
(六)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八)法律、法规、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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