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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的体会
《国家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前,一些托管煤矿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体托管,将采掘工作面作为独立工程进行承包,出现安全责任不落实、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仍然存在违法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托管不规范等问题,给我们的安全监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近两年因多次涉及托管(承包)煤矿相关事宜,尤其是我省发生的xx煤矿xx较大瓦斯爆炸事故、xx矿业xx重大煤尘爆炸事故,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我省煤矿安全监察带来极大压力。根据分局统一安排,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居家办公时间,认真再次学习了《办法》,主要有以下体会,望能在今后工作中对处理煤矿托管问题有所帮助。
一、对煤矿托管概念的理解
对煤矿来讲,“托管”似乎是近些年来比较时尚的概念,其实与以前经常所谓的“承包”差不多。我理解的“煤矿托管”其实是指煤炭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将煤炭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整体或部分以契约的形式,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时期内让渡出来,委托给其它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进行管理并从事经营,从而形成委托方、受托方、被委托方之间的相互利益的制约关系,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煤矿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煤矿经营管理”,是指煤矿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以上涉及到的“全部”就是“整体”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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