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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场外运作,徇私舞弊。有的市或县少数建设单位不愿进有形建筑市场,私下与施工企业商定工程造价;有的建设单位钻50或30万元以上工程须实行招投标规定的空子,将一项较大的工程项目肢解为几个小的项目,每项不超过50或30万元,以避开市场;不少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中的主体工程虽进入了市场,但其地平、下水道基础设施、水电安装、内部装饰等附属工程没有进入市场实行招投标。这些建设单位搞场外运作,为的是逃避监管,从中收受贿赂。(二)暗中串通,轮流投标。几家施工企业暗中约定,轮流投标、陪标,每次由一家按规则编标,其余各家则不按规则编标,并由中标家付给陪标家“服务费”,以至于开标时出现只有一家标书与标底相近,得以中标。(三)泄漏标底,虚假招标。有的地方招标办负责人、编制标底者,或受人指使、或得他人贿赂,暗中将标底信息传递给某施工企业,使其编制的标书与标底基本一致,有的甚至只相差一千元,得标者非他莫属。(四)丧失原则,定向评标。有的地方招投标办部分评委得人好处,丧失原则,代人说话。对那些业绩显著、信誉良好的投标单位打低分,而对某既无业绩、又有劣迹的单位打高分,实行定向评标,确定中标者,将工程项目给有关系的施工企业承建。(五)明订合同,暗搞协议。·有的地方一项建设工程招投标结束后,甲乙方双方订“明”的合同,搞“暗”的协议。“明”的合同提交管理部门登记,其合同价等于中标价,符合要求,以取得合法地位;“暗”的协议私下议定的标价则高于中标价,签有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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