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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由国库股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开立财政专户时,开户银行的股权状况以办理开户时的股权状况为准,并由银行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除报帐制的专项资金外,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或用于非财政支出范围的投资。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七条业务股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库股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股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委会,经局委会同意后,上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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