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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xxxx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一个代表团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代表议案涉及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代表和代表团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五条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必须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名。
第六条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纸。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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