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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xx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区司法工作的监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xxxx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司法机关)以及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公安分局、司法局)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监督、公开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主任会议负责研究确定司法监督的主要事项,具体监督事务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督促司法机关严格履行自身职责。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和执行上级和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情况;
(五)实行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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