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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xx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处理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推进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针对有关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本方式,代表和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意愿,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对待,并据以研究改进工作。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在闭会后十日内由与审议议题有关的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与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处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按要求的期限处理并报告。
第五条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由与审议议题有关的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部门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审议意见的处理进度,了解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反馈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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