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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选出缺的区人大代表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第三条各选区在投票选举时,应主要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形式进行。选区人数较多、人员分散的,可以设立流动票箱。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要亲自到选举大会会场投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日外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五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〇”;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在划“×”的候选人或弃权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空格内划“〇”。
第六条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七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应组织重新投票选举,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八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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