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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xx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人大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第三条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区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和安排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区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问题;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人大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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