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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拟有计划地安排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结合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履职报告对象的确定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在征求全体区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商有关委员会并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后,于每年三月底前提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建议名单,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确定报告履职情况人员名单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区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部门的主要职能和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四)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履职报告的方式
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向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履职情况。履职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报告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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