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精神,按时高质量完成此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据此对制发的全部文件进行一次鉴别,摸清底数,确保清理到位。
清理的重点是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其中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是重中之重。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重点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清理的标准
(一)保留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二)废止的标准。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或者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已废止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4、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三)宣布失效的标准。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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