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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研讨材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升成为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的高度,这为新形势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在新形势下对本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关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意见、规定、办法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摆在县级人大干部面前的重要课题。通过近几年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做好该项工作应着重把握以下四方面:
一、准确界定备案审查范围
县级人大常委会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必须准确界定备案审查的范围,即要搞清楚哪些文件属于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根据这个定义,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一)准确界定制定文件的主体。不是所有本县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仅本县“一府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二)公开发布的文件。“一府两院”制定的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应当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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