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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镇江市及句容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市总工会公务接待行为,推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句容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本着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对等、对口接待,按照先申报、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执行,做到热情周到、规范有序。
二、接待范围
1、上级单位(工会)前来进行公务活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2、市外工会系统前来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3、基层工会前来办理公务,确因不能返回的工作人员。
4、外事、招商及老干部活动。
5、其他来市总工会进行公务活动按规定应予接待的人员。
上述公务活动,主要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三、接待内容及相关标准
1、用餐。接待对象原则上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市总工会可安排工作餐,人均餐费不超过我市有关接待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用餐为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和含有酒精的饮料(包括私人自带)。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市总工会机关食堂,餐标不能突破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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