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依据《贵州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黔扶通〔2018]1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体要求
1.工作思路。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建立精准带贫减贫机制为导向,以贫困人口参与共享为基本标准。加强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培育,增强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
第二条认定条件
2.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贵州省内注册经营期满2年,以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产清晰,管理有序,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所选扶贫项目符合脱贫坚规划。企业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信状况良好。
3.规模要求。以种养业生产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固定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农产品交易市场。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固定经营商户在100户以上。销售地市场和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服务网络,有较强的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成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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