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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务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方式和依据;
(五)行政执法公开承诺及行政处罚的程序;
(六)本局执法过错追究、行政许可监督、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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