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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办、省委办及县委组织部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一、报告范围为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局属单位和机关股室主要负责人。
二、报告下列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
9、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
10、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
11、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2、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每年2月15日前向局党组报一次上一年度上述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对报告内容保密或一定范围公开。局党组每年3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向县纪委和县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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