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7/3/21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9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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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2016年7月20日

  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对局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1、不落实“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事项”和“凡属本地区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纳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的”;

  2、违反决策程序的;

  3、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插手或干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工作的;

  4、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的;

  5、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追究责任的。

  (二)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1、超越工作权限,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暗示、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

  4、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追究责任的。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责任追究应遵照的原则:一是实事求是;二是依法依纪依规;

  三是惩教结合;四是注重结果运用。

  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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