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三条局分管领导及各股室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如需出涟源市境,需经局长批准。
第四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局办公室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载明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五条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出差审批制度》规定的标准用餐和住宿,超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则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第六条来局人员如需我局接待的,相关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督促来局人员向我局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派出单位公函与餐饮菜单、发票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局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上级来人和兄弟县市民政系统来人原则上在局机关食堂就餐,就餐标准严格按涟办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人每餐40元。重要公务接待或遇特殊情况需在食堂以外餐馆就餐的,由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填报公务接待用餐单,并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且原则上安排在涟源宾馆,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接待,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城区以外乡镇民政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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