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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局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财政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是:(一)拟定本区域财政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二)审查本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及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三)监督检查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情况;(四)审核本部门其他机构拟制定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五)处理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六)处理非复议、非诉讼渠道反映的行政处罚违法问题;(七)负责本区域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八)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从事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执法证》。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必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第七条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对下列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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