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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第三条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一)办理财政行政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二)征税、征收基金、收费的;(三)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和纠纷调处的;(五)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六)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公告、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第五条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或昆山市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公示的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第六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第七条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由预算科负责公示,各执法机构应将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颁布后3日内提供给预算科;执法结果由各执法机构负责公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应在公示后的15天内报昆山市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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