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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四)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证;(五)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第六条财政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对财政部门其他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实施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其他机构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本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备案。第七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第八条听证主持人由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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