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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造成错案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失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误,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第三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帐户的开设、变更或者撤销的;(四)违反规定征税、征收基金或者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的;(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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