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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为完善本院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信访接待事项的落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结合本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件的登记 (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待日期。接待人员应着装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作其他处理。 (四)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件及重大信访件,接待人员应当天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 二、信访件的交办 (一)交办信访的来源: 1、院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件; 2、每周一业务庭长接待的信访件; 3、信访接待报请院长批处的信访件; 4、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政法委交办的信访件; 5、院长或分管院长认为其他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件。 (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 1、需交办的信访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批办、处理意见后(批处意见中应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并指定办理期限),交立案庭登记并统一签发院长批件交办单,然后送责任部门。 2、交办的信访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续。 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院长牵头,与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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