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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正职干部“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xx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科学设置防火墙,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在各部门各单位建立起“正职总揽、副职分管、程序规范、民主决策”的工作运行机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四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干部人事、财务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以下简称“四不直接分管”)。第三条分工、职责和权限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其具体分管。党政正职对本单位党政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党政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正职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日常工作分工负责。正职领导支持和放手分管副职正常履职尽责;分管副职的工作要切实向班子和班长负责,坚决贯彻集体决策,日常工作要主动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接受监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应相对稳定,原则上3年轮换一次。班子成员不同时分管其中多项,分管财务审批的原则上不同时分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单位领导干部职数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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