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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领导公务活动礼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xx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和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区级领导公务活动礼品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xx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区级领导公务活动礼品(以下简称公务礼品),是指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和区检察院等单位的区级领导同志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所接受的职务性赠礼,包括礼品本体及附件、说明等。低价值的易耗品、不易保存的食品等,不作为公务礼品进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区级领导公务活动礼品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礼品管理单位),是指负责组织区级领导公务活动的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台办、区政府外办等机关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礼品管理单位对公务礼品的接收、登记、暂管、移交、处置、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区级领导参加本区各单位举办的涉及本区工作的公务活动及其他一切活动,一律不得接受礼品、纪念品等。 第五条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中利用的原则,建立公务礼品管理协调机制,成立xx区公务活动礼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公务礼品管理工作。区协调小组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由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台办、区政府外办、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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