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县公务接待费公示及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费行为,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制止奢侈浪费现象,根据党政机关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务接待费是指乡镇、部门在公务活动中用于接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含会议接待费用支出)。
第三条公务接待费管理原则:
1、必需、合理、节俭;
2、不准乱提滥支;
3、严禁以公务接待费名义支付个人消费。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公务接待的管理工作,分管财务的领导直接负责本单位公务接待费的审批、公示和报告工作;纪委(纪检组)对本单位公务接待费的使用情况及公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每季度一次对本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及报告,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在下属单位和企业报销接待费用开支,或以其他名义和方式转嫁或变相开支接待费。
第六条公务接待费公示的内容:
1、每次公务接待的对象、原因及陪同人数;2、每次公务接待费实际支出金额;3、每次接待的批准领导;4、本季度公务接待费的总支出数。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分别在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前按照“附表1”的要求公示上季度接待费使用情况,并做好表格留存工作,公示的方法一般采用机关干部会议通报等形式。同时将“附表1”和“附表2”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到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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