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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化肥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督导办、相如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x府办发[2005]26号)和xx市物价局《关于化肥运杂费的通知》(x市物[2005]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化肥供应工作 化肥是粮食中的“粮食”,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化肥市场供应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的化肥价格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各化肥经营户,特别是县农资公司,要从多方组织货源,切实保证县内化肥需求。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化肥价格政策 (一)尿素 1、市外生产尿素从出厂到零售最多不超过三道经营环节,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其中:第一道环节生产厂到xx市铁路沿线批发企业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超1%,最高不超过1.5%;第二道环节为xx市铁路沿线批发企业到蓬安县农资公司批发仓库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3%;第三道环节为县农资公司批发仓库到各乡镇零售点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2.5%。 2、市内生产尿素从出厂到零售最高不超过两道经营环节,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5.5%。其中:第一道环节为生产厂到县农资公司批发仓库的综合经营率最高不超过3%;第二道环节为县农资公司批发仓库到各乡镇零售点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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