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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推动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使用权,均可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和转让,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均须在城镇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纳税。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经济上的利益得以实现。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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