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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监督与刑事检察监督对比研究(论文)
一、监委管辖渎职犯罪案件基本情况。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佝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监委的调查不同于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侦查活动,是针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的一项法定监察工作。上述规定,是对监委管辖的犯罪类型进行的原则性规定,与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根据有关管辖规定,监委共对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六大类犯罪88个罪名拥有管辖权,其中部分罪名监委和其他机关共享管辖权,监委只负责公职人员涉嫌该罪名的管辖。涉及渎职犯罪问题的主要有三大类,分别为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这三类罪名是渎职犯罪抽象罪名,抽象出了三类渎职犯罪的基本特征。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应注意使用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罪名,以免造成混淆。
上述问题,不仅与党和国家高压反腐、坚持对腐败的“零容忍”(厉打击渎职犯罪)的刑事政策相违背,而且也一定程度上导致渎职犯罪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频发。因此,无论是从党和国家高压反腐的政策,还是渎职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身,为有效遏制我国渎职罪的高发态势,都应适当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渎职罪刑罚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渎职罪刑罚的预防和打击犯罪效能。
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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