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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关于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的情况:
1、营建、购买房屋所付钱款金额、来源,出售、出租房屋所得钱款金额;
2、营建、买卖、出租房屋的地址、占地或建筑面积、用途、间、产权人;
3、营建私房的审批手续等。
(二)本人直属父母、配偶及其子女婚丧嫁娶的情况:
1、重大事项报告事由;
2、收受礼金和物品折款总额及处置情况等。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1、出国(境)事由;
2、出入国(境)时间、所到地、往返路线,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小汽车的情况:
1、购买汽车所付钱款金额、来源;
2、出售汽车所得钱额金额。
(五)配偶、子女和父母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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