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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检监察案件干部培训班讲义:案件检查的程序
一、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第二,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范围按照干管权限进行确定。
接受受理材料后,应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进行登记,并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1、对涉及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2、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不得扣压和拖延。
3、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4、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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