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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公证告知义务是《公证法》的一条独具特色的规定,既体现了公证行业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也是公证行业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再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这样告知就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成为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公证这样一个以程序为重的法律活动而言,未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了法定程序,这无疑是致命的,轻则引起当事人对公证书效力的质疑,重则引起当事人相互之间、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的纠纷,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和公证机构的声誉。因此告知义务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人的义务,也是公证员维护和体现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公证责任风险的重要方式,更是公证制度自身预防纠纷的必然要求。
一、公证告知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是一项专门的法律职业活动,大多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对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不了解,对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也不清楚,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该办理哪种公证,只是简单的认为“你盖个章就行了”。《公证法》正是基于这些考虑规定了公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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