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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但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检察机关的一已之力难承大任,它需要全社会达成共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宣传法律、惩恶扬善,扫除一切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由于思想认识不同,社会上对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态度复杂,不尽一致,概括主要有起来以下三种类型:一、积极支持型。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活动,是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堵漏建制、抓好队伍管理的大好事,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早打“预防针”,不让干部职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比出了问题再补救强。即便单位上个别人出了事,也是制度没有落实、工作存在疏漏、领导没有尽到教育和监督责任所致,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并非有意跟某家单位过不去,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是为了警示和制止更多的人走向犯罪。所以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动机非常理解,大力支持并积极给予配合。二、消极抵触型。家丑不可外扬,现在各单位都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哪个部门出了问题,不管你做出了多大的工作成绩,一票否决,辛辛苦苦忙活半天,却一概不予认可,不光领导脸上挂不住,干部升迁也深受影响,还连累各种荣誉、奖金等等都成了泡影。所以单位内部出了问题,捂着盖着,尽量自己消化处理,不让检察机关介入。再有就是认为所在单位并没有出现职务犯罪行为,廉政形势良好,没有必要搞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机关的人员在单位出出进进,影响不好,别人会误解。还有单位自身工作千头万绪,领导公务繁忙,要创造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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