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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药品效期管理的现状与监管对策思考
药品生产出来以后,即使在正规的储藏条件下,其有效性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下降,有些药品的毒副作用甚至会增加,以至不能使用。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其特性要求的条件合理储藏,并在规定时期内使用,才能保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药品的有效期是规定药品在一定储藏条件下的有效使用时限,《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按照劣药论处。可见,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十分重要,它是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理当引起高度重视。
然而,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涉药机构)的药品效期管理现状令人堪忧。以下是屏山局自2007年以来的一组稽查数据:2007年检查涉药机构335家,办理案件112件,其中办理过期药案18件,占发案率的16.07%、销售使用(以下简称:售用)过期药涉药机构比率(以下简称:违法率)占5.37%,涉案品规394个货值2405.28元。由于基层执法人员偏少,当年大量涉药机构品规少、货值低的过期药仅仅责令当场销毁和终止销售使用,没有予以处罚屏山县局2010年截止目前,检查涉药机构374家,办理案件293件,其中办理过期药案214件,占发案率的73.04%、违法率占57.22%,涉案品规997个货值7580.85元。
该局自2007年以来,共出动人员1336人次、车辆138台次专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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