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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简化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实施方案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为了贯彻落实“转作风、优环境”专项活动精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加快项目推进速度,根据《##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对工程招投标程序予以简化,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简化招投标程序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范围(参照《##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先行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已经批准的;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并已经核准的;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并已经落实的;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工程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建设的“一书三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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