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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工业强县、生态立县、和谐兴县”战略目标。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和#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府字〔2010〕5号)要求,为确保我县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四统、四分、普费制、阶梯式”的原则:统一出台时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组织听证(由省发改委组织听证)、统一宣传口径;分散决策、分级征收、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实行排污者付费;根据用水数量确定不同征收标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二)征收标准
1、居(村)民生活用水
按照用户的用水量大小执行阶梯式征收标准:每户每月用水量40立方米以内(含40立方米)的,每立方米0.80元;每户每月用水量40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1.00元。
集体用户(指两户以上共用一块水表),由县自来水公司按总表水量分摊到户,按上述阶梯标准征收。
2、工业用水
(1)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每立方米0.80元/吨;
(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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