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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办法
一、农村村(社)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社)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社)级公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按照本村(社)人口承担,每人每年不能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本村(社)劳动力或划地人口承担,每个劳动力或划地人口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5个工日。三、村(社)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村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四、村(社)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村(社)应当开具南川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收据。对收款不开收据或打白条的,农户可以拒缴。五、对合法的筹资筹劳,农民应当自觉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对拒不履行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批评教育;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村规民约》和上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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