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法院学法用法征文
寻求诉讼调解的和谐
从我国古代的调处制度到广为人知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再到目前确立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方针。诉讼调解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由于接触的案件类型多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以来,对这方面颇多感悟。一、“被告缺席”的径行调解被告乙驾驶甲所有的轿车在上塘高架上与原告的出租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乙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乙赔偿汽车修理费。该案经法院邮寄诉讼材料给两被告,均被退回,按照正常诉讼程序,本案可能面临着公告送达。原告一度情绪较为激动,认为如何简单的案件,涉案标的并不大,一旦公告送达,耗费时间不算,还要预付公告费,且即便判决,在执行中也不大可能找到被告,那样岂不是变相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我们本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态度,通过联系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追加该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同时也和原告说明了相关情况,使原告直接到保险公司理赔该汽车修理费,此案得以快速解决。既简化了理赔程序,又保障了原告的权利,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二、频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存…………
全文共1981字,仅供站内会员学习参考(会员可打开排版规范的全部文档)
新来的客人请【点此注册】加入会员
刚注册会员请【刷新页面】打开全文
未登陆用户请【登录网站】查阅文章
秘书文库--青年干部的网络秘书,职场精英的智慧文库![了解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