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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由学校工会与学校行政经双方集体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协议对单位行政、工会与女教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单位与女教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单位根据女教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不在女教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单位进行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教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六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对从事讲课的女教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调课或请假。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教职工,不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量。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教职工,可根据需要调整课时。对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提前休产前假。
第九条女教职工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假前15天,产假后75天。
第十条女教职工在哺乳期间,讲课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减少课时或调整工作。
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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