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乡镇公务用车租赁协议
承租方: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租赁车辆的租赁日期及服务范围: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甲方单位公务用车。
二、租赁要求
(一)乙方需身体健康,具有3年以上驾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及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供的固定车辆(号码为:鲁hxxxx)为价格在六万元以上2014年以来的新购车辆,装备空调,车辆座位八座(含驾驶员)以上,各种手续齐全,提供行车证、交强险凭证、全部乘车人人身商业保险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甲方公务用车结算标准为1.2元/公里。每月行车总费用不足保底额的,按签订的保底行车费用进行核算,超出部分据实结算。因工作需要去县外出车,由甲方承担过路过桥费用。
四、甲方于次月15日前(法定节假日需续延)定期为乙方结算行车费用,逾期不再结算。结算单需办公室派车人员、用车人员和驾驶员三方共同核实签字。
五、实行浮动价格,按订立协议时油价(93号汽油价格为7.69元/公升)为基数,油价每公升上涨或下降0.5元,每公里单价增加或减少0.05元计算。
六、甲方在公务用车范围内优先使用租赁车辆,非特殊情况下不再租用其他车辆。
七、乙方须全天保证甲方公务用车,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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