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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县建设局主管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费用的收取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查处将建筑垃圾倾倒入河道、沟渠影响防洪设施的行为;
县国土局负责查处将建筑垃圾倾倒入基本农田的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查处乱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长江中上游环境治理的行为。
第五条 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六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政府新建弃土场于田坝社、凤凰社凤凰坡,统一堆放县城建筑垃圾。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10日向建设局申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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