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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市市级预算监督办法
(2004年9月30日南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审查、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决议。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预审;负责对市级预算调整、变更初步方案、草案,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承担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第四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行部门预算,逐步建立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方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相关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变更方案、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提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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