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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镇和各直属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指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在保证生产设备与设施完好、作业环境优良的前提下,人们遵章守纪、严格按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它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的安全运输以及由产品质量等行业领域引起的安全。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各镇、办、场、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条各镇、办、场、区,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共同职责
第五条各镇、办、场、区、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有分管领导、有工作专班、有办公地点、有工作方案、有检查记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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