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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稿--校园伤害案,学校该负哪些责?
未成年学生受其年龄、知识及社会阅历等影响,自我防护能力差,即便在中小学校园内,他们也难免受到伤害。校园伤害案发生后,学校往往难辞其咎。那么,学校在哪些情形下应对校园伤害案承担责任呢?我们本期将作一介绍。
责任一:
教学设施不得有瑕疵
案例:2006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双手扶住走廊栏杆,右脚跨在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8493元。
点评:学校对教学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严格的保证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教学楼走廊的栏杆仅0.9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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