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车辆委托管理合作协议
甲方:华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乙方:
乙方现有拖车一台,车号为,乙方现将其委托甲方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该车辆委托甲方管理,车辆每天的货物运载由甲方提供。
二、乙方装运时应确保货物按规定装载并加固,装车后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卸货之前发生的货损、货差、货物潮湿等情况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照货物价值全额赔偿给甲方。
三、乙方对甲方所装载货物有异议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对所装载货物无异议的,对甲方安排的装卸货地点,除存在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甲乙方费用结算:
1、车辆自身的费用、人工费用和运输途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包括燃油费用、过路过桥费用以及其他临时产生的费用等。
2、运输费用的结算由甲方负责结算,若运输客户需要发票的,由乙方办理开票事宜。
3、乙方每车装运货物需向甲方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其中运至江门、中山每车50元,广州、佛山每车100元,东莞、深圳每车150元,其他地点每车200元。
4、运输费用为甲方支付的,甲乙双方协商运价应低于市场正常价格200元以上。江门、中山等短途距离除外,但也应在正常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有所优惠,优惠幅度在50元以上。优惠价格后乙方可不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用。
5、甲方结算运输费用后,从该结算费用中扣除管理费用后支付给乙方,如运输费用为到货现金支付的,乙方代收后必须主动向甲方上交管理费,违者视为违约。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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