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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精神,为确保我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办意见精神要求和农业部具体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内容和标准
(一)政企脱钩情况
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已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1、已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
2、通过改组、改制等方式,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企业进入市场自主经营;
3、已经剥离种子生产经营职能,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已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1、将脱钩的种子企业转让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种子企业中入股、参股的。
(二)种子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达到下列要求的,可以认定为种子管理机构健全:
1、设有种子管理机构,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有编制部门或农业部门的文件规定;
2、有合格的种子管理人员,能满足依法履行种子管理工作职能的需要;
3、有管理经费。能够保证种子管理机构从事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测、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切实得到了落实。
(三)人员安置情况
上岗人员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离岗人员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补偿。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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